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周期并组织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时间:2024-04-08
苏建函质〔2024〕119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经研究,现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周期等事项进行调整,并组织开展本年度第一季度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核查周期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以下简称“动态核查”)的周期由每半年一次调整为每季度一次。
(二)核查程序
1.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于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的1日至5日(遇节假日顺延)在“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模块中录入当季度内检测机构不良信息,并上传相关通报扫描件。
2.检测机构根据《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评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动态核查评分表》),于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的6日至10日(遇节假日顺延)在“综合服务平台”中进行自评打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三)动态核查等级确定
1.每季度动态核查结果不分等级,根据动态核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2.每年度根据四个季度各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得分,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检测机构年度动态核查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二、开展一季度动态核查
1.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于2024年4月16日至4月20日在“综合服务平台”模块中录入2024年第一季度的检测机构不良信息,并上传相关通报扫描件。
2.检测机构根据《动态核查评分表》于2024年4月21日至4月25日在“综合服务平台”中进行自评打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时对检测机构提交的动态核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其他事项
动态核查工作除本通知调整事项外,其余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