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时间:2019-08-16
苏住建质〔2019〕38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和《2019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促进各地不断完善检测机构资质、人员和检测行为的动态核查机制,推进检测管理和检测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年度工作安排,2019年7月8日至10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按照受检机构的注册地(含全市十个板块)、机构性质(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产值规模(年产值规模包括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以上)、信用等级(A、B、C三个级)全覆盖,突出近年来新成立的,在省、市住建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中结果为可疑或不满意的,承接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或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测业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共抽查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8家。
检查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规范标准,对受检机构的检测人员、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样品、档案管理、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部分持有“水泥”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了“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理论考试和“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检测能力考核。检查组现场共开具《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18份,发现存在问题80条。
检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受检机构能够配备数量足够的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符合《规程》的规定;检测报告审核人获得所属检测机构的书面授权;原始记录可作为对应检测报告追索原始数据的依据;按照《办法》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能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监机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大多数持有“水泥”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具备从事该项目检测活动的理论水平和检测能力。检查未发现受检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市、区住建部门开展检测监管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各市、区住建部门能够按照上级住建部门各项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特点,创新举措、规范行为,严抓本地区的检测管理工作。太仓市住建局启用了“基桩远程监管系统(太仓区域)”,实现了桩基静载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常熟市住建局将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与辖区内各检测机构的检测系统相关联,实现对检测数据的实时监控。昆山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昆质监〔2019〕5号),明确规定了检测机构在从事检测活动中严禁出现的行为。相城区住建局建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日报和月报制度,责令在相城区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按日上报检测异常情况、按月上报检测工作总结。苏州高新区住建局建立了市外检测机构备案制度,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9)规定的市外检测机构,一律不予发放资质核验书。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规定,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等级C60以下)试块尺寸一律为100mm×100mm×100 mm ,不得制作尺寸为150mm×150mm×150 mm的混凝土试块;施工企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尺寸一律为150mm×150mm×150 mm,不得制作尺寸为100mm×100mm×100 mm的混凝土试块,遏制施工单位委托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混凝土试块的行为。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吴江区住建局对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全覆盖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测机构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张家港市住建局组织检测人员参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理论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检测人员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吴中区住建局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行业监管,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差错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部分受检机构在检测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能力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1.设备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及时委托计量机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准。二是未及时对校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三是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内的测量范围不能覆盖实际检测时的测量范围。四是仪器测量精度不满足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2.检测方法不规范。一是使用已作废的标准、规范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是在获得新的标准、规范后,未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签署《标准变更确认表》。三是新标准、规范出台后,未按要求及时对本单位的人员配备、仪器配置、原始记录格式和检测报告格式更新。
3.业务受理不规范。一是未在减水剂的《检测委托单》上注明掺量。二是未对试验样品中的每个试件进行唯一性标识。
4.原始记录不规范。一是《原始记录》中缺少应填写的原始数据;或缺少试验环境、检测部位、检测标准、检测设备等信息;或在填写上述信息时出现错误。二是原始数据的划改处缺少记录人的印章或签名,不具有可追溯性。三是《原始记录》与对应的检测报告使用的标准规范不一致。四是《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原始记录》中缺少回弹仪的率定值。五是未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原始记录》中记录计算过程。
5.检测实施不规范。一是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温度达到25.4℃,不满足规范要求。二是未经检测的试验样品表面已经开裂。三是使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时,测区与构件端部的距离超出规范允许的范围。四是测量“机械连接预应力混凝土竹节桩”的壁厚时,未按图集《机械连接预应力混凝土竹节桩》(苏G19-2012)要求,选取两个相互垂直的方向进行。
6.出具报告不规范。一是检测结论中的用语不准确、不规范。二是缺少“代表数量”、“检测限”、“最小值”、“人工时效”或对应的原始记录编号等信息。三是无审核人员签字。四是《方桩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中关于方桩混凝土浇筑日期填写错误。五是《钢筋原材料检测报告》中钢筋的代表数量超出规范允许的范围。
7.档案管理不规范。一是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要求,编制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二是企业质量内控文件《记录控制程序》规定原始记录保存期限是6年,不符合《规程》的有关要求。三是未在本单位制定的《档案文件资料移交(接收)登记表内》设置“审核人”签字栏和“审核日期”一栏。四是未及时将化学试剂领取、使用情况记入《标准(参考)物质领取登记表》。五是资料归档时,交档人和接收人未签署《文件(记录)归档交接单》。六是未对已收集的检测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目录清单。七是未及时发现并更换档案室内已失效的灭火器。
8.检测水平待提升。一是少数检测人员对于“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项目的基本概念、重要数据、检测方法和计算公式的适用条件掌握不牢,本次参加理论考试的检测人员共有54名,其中6名人员得分在70分以下,占总人数的11.1%。二是在参加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检测能力考核的18名检测人员中,7名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不符合《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2011)要求,占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8.9%。具体表现在:计算试验用水量错误;使用不满足精度要求的量筒量取试验用水;在使用水泥净浆搅拌机前,未用湿布擦拭搅拌叶片;未先测量试验用水的温度,即行拌合水泥;在水泥净浆搅拌机出现异常后,未及时检查;未一次性将水泥净浆装入试模且在水泥净浆入模后多次刮平;未能在搅拌后的1.5min内完成测定标准用水量的整个操作。
四、处理意见
根据量化考核排名并经专家组合议确认,决定对以下4家存在直接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和真实性行为的检测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一)常熟市宏鑫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规范《合成树脂乳液涂料》(GB/T9756-2009)和《建筑内外墙底漆》(JG/T 210-2007)从事检测活动。
2.《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记录》(任务单号:qx19-00010)缺少关于试件垂直度、平整度的原始数据。
3.在换用新版本的规范前,未组织相关人员签署《标准变更确认表》。
4.未对胶黏剂(编号:JJ19-00088)试验样品中的每个试件进行唯一性标识。
5.未及时委托计量机构对原位压力机(编号:WJ-32)和电桥夹具(编号:SD-04)进行校验。
6.未及时对雷氏夹测定仪(编号:SN-17)的校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7.在检测电线导体电阻时,使用不满足精度要求的温度计。
8.资料归档时,交档人和接收人未签署《文件(记录)归档交接单》。
9.未对收集的检测资料进行分类存档并建立目录清单。
10.未及时发现并更换档案室内已失效的灭火器。
11.参加“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检测能力考核的检测人员使用精度为2ml的量筒取试验用水; 未先测量试验用水的温度是否满足“20±2℃”的规范要求,即行拌合水泥。
(二)昆山正信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使用已废止的《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GB/T5836.1-2006)从事检测活动。
2.《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检测报告》(编号:E05732911900133)使用产品标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2-2008)作为检测标准。
3.《受控文件一览表》中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002)和《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GB/T5836.1(2)-2006)已经废止,但未能出具变更确认记录。
4.未对方桩试验样品(编号:jg19-00217)和钢筋试验样品(编号:gj19-05726)中的每个试件进行唯一性标识。
5.《瓦检测原始记录》(任务单号:1000045)“泡水起止时间”一栏信息缺失。
6.《混凝土回弹检测报告》(编号:E05720421900127)使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规程》(JGJ/23-2011),而对应的《混凝土回弹原始数据》(任务单号:ht19-00122)使用《回弹法混凝土检测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GJ32/TJ 145-2012)。
7.受检机构共有未经试验的混凝土抗渗试件833组,但在试验室内仅配置抗渗仪21台,不能满足检测工作的实际需求;2019年1月份受理的混凝土抗水渗透性能检测业务尚未开展,不符合“抗水渗透试验的龄期宜为28d”的规范要求。
8. 1名参加“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理论考试的检测人员得分未达70分。
9.参加“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检测能力考核的检测人员未一次性将水泥净浆装入试模中且在水泥净浆入模后多次刮平,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江苏煜顺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原始记录》(委托单号:SXJC/QR-00-2042-01)缺少回弹仪率定值;且每个测点的碳化深度值精确到0.5mm,不符合“应精确至0.25mm”的规范要求。
2.《钢筋(原材)力学性能检测报告》(编号:E06510211900006)中钢筋的代表数量为60.04t,超出规范允许的范围。
3.《钢筋原材料检测原始记录》(委托单号:SXJC/QR-00-1021-01)中原始数据的划改处缺少记录人的印章或签名,不具有可追溯性。
4.《江苏煜顺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控文件一览表》中《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5836.1-2006)和《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 10801.2-2002)已废止,且未能提供《标准变更证实记录表》。
5.《记录控制程序》(编号:YSYS/PD/21)规定原始记录保存期限是6年,不符合《规程》的规定。
6.3名参加“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理论考试的检测人员得分均未达到70分;其中1名人员得分未达60分。
7.参加“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检测能力考核的检测人员在使用水泥净浆搅拌机前,未用湿布擦拭搅拌叶片;未一次性将水泥净浆装入试模且在水泥净浆入模后多次刮平;未能在搅拌后的1.5min内完成测定标准用水量的整个操作。
(四)苏州科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提供及时获得并执行新的标准、规范的书面材料。
2.检测项目(路面砖、路缘石、路面石材)的审核人员吴燕翔(上岗证号:02430)未获得路缘石和路面石材的岗位合格证书。
3.未及时委托计量机构对雷氏夹测定仪(编号:SN-09)进行校准。
4.原位压力机(编号:SC-14)《检定证书》的发证日期是2019年3月9日,有效日期为2020年3月9日,不符合 “每半年校验一次”的规范要求。
5.水泥标准负压筛未贴有相应的标识。
6.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温度达到25.4度,超出规范允许的限制范围。
7.《外加剂试验原始记录》(任务单号:106119)中“试验环境”一栏信息缺失。
8.《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记录》(任务单号:204118)中缺少关于检测部位的示意图。
9.《苏州科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委托单》(委托单编号:A201900001)中缺少外加剂掺量的信息。
10.《简易土工》(灌砂)检测报告中错误地使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17)作为检测标准。
11.1名参加“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理论考试的检测人员得分均未达到70分。
12.参加“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检测能力考核的检测人员在水泥净浆搅拌机出现异常后,未及时检查。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1.抓紧落实整改。各受检机构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并形成书面整改材料报请属地住建部门现场核查通过后,于2019年8月15日前报送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对受到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将适时开展复查。
2.完善监管机制。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的动态核查力度,持续开展针对检测流程规范性和检测能力符合性的监督检查,着力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对于存在直接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和真实性问题的检测机构,要责令其收回原检测报告,重新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重新出具检测报告;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要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事项和处罚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
3.强化机构建设。请各市、区住建部门督促检测机构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确保检测人员、设施与环境、设备及场所、检测方法等满足《规程》的要求;检测机构要继续完善自律机制和内控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内部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切实发挥检测工作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保障作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9日